
4月8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 图形”商标被撤。
2012年2月23日,美国着名明星迈克尔·乔丹出现在录像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乔丹体育株式会社(简称中国乔丹)侵犯名称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麦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只有3个被确认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取消。违规商标都是周边其他类商品的防御用途,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中使用的主要商标几乎没有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乔丹公司知道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有代言人、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先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应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进行再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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