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梅千金
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男女一方收养或女方单独生养的由父亲或母亲单个抚养(即:家庭主体成员不齐全)的未成年子女家庭。近十几年以来,我国持续居高不下的离婚现象生成了大量的单亲家庭。所有单亲家庭,离婚单亲家庭对子女伤害最大,而在抚养教育孩子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越多,对子女包括后谈的朋友、重组的家庭伤害更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明确阐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生活费以必要为限,非生活所必需,父亲或母亲可以拒绝支付;教育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非公立学校教育费,父亲或母亲可以拒绝承担。协定或判定孩子跟着哪一方生活,哪一方称为直接抚养人也叫监护人,而另一方纯粹是抚养人,法律上没有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说法,抚养人的职责是配合监护人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综合实际,离婚后当特别注意根治以下通病:
一、隐瞒离婚事实。以怕影响孩子情绪为名,故意隐瞒离婚事实。孩子终要长大、知道真相,很可能在孩子心里落下被“欺骗”之感,加之双方多数选择再恋再婚,在孩子心里难免形成爸爸妈妈与阿姨叔叔拉拉扯扯的印象。离婚,当视孩子性情,既不大肆渲染也不刻意隐瞒,适时告知。
二、回避离婚现实。离婚原因多种多样,而走到离婚地步,没有任何一方完全无辜(故),都有程度不同的责任。既然离婚,就得接受离婚现实,及时转变思想行为,乐观应对离婚后的一切,包括孩子不在身边的孤独等等。借酒消愁、情绪失落等,都是不承认不接受现实的表现。
三、否定离婚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怎么带、怎么教育、费用怎么给、给多少,通常都已明确,大家只需根据协定或判定履行即可,但总有人找各种有理无理的借口不给、不按时给,甚至出现以无理要求变更监护权等其它违背协议的诸多行为,导致监护人与抚养人矛盾频发。

四、干涉对方生活。心理失衡,容不下对方生活越过越好。抚养人越位、剥夺、侵占监护人的监护权,致使本该监护人履行的职责监护人选择放手,抚养人自愿替自己行使监护权,比花钱请保姆更节约、更稳当,自己抽开身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既快乐又安心。抚养人时常假借关心、爱护小孩之名,用电话、微信等形式骚扰或干涉监护人的家庭和生活,自己把自己摆在对方家庭生活指导老师的位置,把自己看得太高、太重,似乎对方家庭缺了自己的指导就会乱套。

五、抹黑对方形象。在孩子面前讲对方坏话,希望以此博得孩子的同情和信任,牢牢抓住小孩这根感情“稻草”。殊不知,讲对方坏话,抹黑对方形象,降低对方威信,贬低对方也抬高不了自己,反而会让孩子对父母失去依赖感、信任感、崇拜感。自己手伸得太长、管事过多,唠唠叨叨,性情暴躁,错不认错,小孩还小,看在眼中,记在心里,吃穿住行用还得靠父母,不敢反抗,从而把不满、不快埋在心头,终会爆发。
六、强行索取费用。认为自己比监护人更会照顾和教育孩子,不顾监护人反对,强行将孩子从监护人家庭弄回身边;小孩犯错误后,监护人给予必要的惩戒,抚养人不积极正确引导,而是给小孩搭设犯错误后的避风港,纵容小孩对错误的认知,破坏小孩的家庭归属感,深化小孩和监护人之间的矛盾,把孩子接回自己身边;不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将小孩送私立学校学习,或者上兴趣课、补课。由此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等,强行向监护人索取。按照法律规定,非必要的费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对方有权拒绝支付。
七、固执教育主张。什么时间起床、睡觉,给买什么不买什么,做错了事怎么处罚,等等,监护人和抚养人应该多沟通,尽量两边一致,当意见不统一时,抚养人首先应该尊重监护人的想法。抚养人要教育和培养小孩听从监护人安排的习惯,维护监护人在孩子面前说话、做事必要的权威,切忌固持己见越俎代庖、各行一套。否则,小孩就会钻空子,哪边要求松散,哪边合其味口,就想往哪边跑。
八、拉着现任垫背。现任男女朋友或重组家庭当自觉接受、协助监护人或抚养人按照之前协定或判定,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应当首先和现任(男女朋友或丈夫妻子)商量取得同意,既是对现任本人和自己与现任生活的时间、空间、生活规律的尊重,也是自己把现任放在心中位置轻重的体现,经常先斩后奏,既成事实后逼迫现任接受,无疑是对现任的轻薄与蔑视,严重伤害现任感情。
总之,离婚后凡事应突出一个“该”字,摆正位置,该监护人做的莫去抢,该抚养人做的莫去推,干好“份内事”,双方多尊重、多商量,多树威信、不诋毁,及时履约,别让孩子成为“公母鸡”决斗的观赏者和为难者。莫自以为是,更不可手伸过长,甚至手长衣袖短,离开你或者说没有你,孩子依然要长大。人生短,转眼失,要尊重现任,过好眼前生活,才是王道。
-- 展开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