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家事务所:
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租赁行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并持续发展专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1)检查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等25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度和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延长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包括公共汽车、专用汽车等)、租赁企业、企业、新能源汽车用户和地方的补助资金。
(2)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用当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2013年至2015年累计支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超过10亿元,获得补助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数量在2家以上(包括2家)的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深圳等8个重点地区,在安排当地专家当地检查的同时,安排没有当地检查任务的10名专家进行异地检查检查期间,如果需要跨地区延长检查新能源汽车用户单位,应提前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告并备案。
(3)检查时间。2015年2月1日至3月24日。2月1日上午,召开了检查配置视频会议。3月29日前报告检测材料。
第二,检测内容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状况。重点检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重要指标与道路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信息是否一致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数量是否真实,自制或购买的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数量与申报的销售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售后服务回购、虚假交易、销售价格是否高的补助金额是否超过新能源汽车整车的制造成本同时,要关注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开发投入状况、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整体销售收入的比例、财政补助金对企业收益水平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的增加变动状况等。
(2)新能源汽车用户的普及运营状况。重点检查新能源汽车使用公司的注册车辆与生产企业销售车辆的型号、数量是否一致的新能源汽车是否投入实际运营,是否有闲置或提前废弃等,用户与生产企业是否有关系,推进运营的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
(3)地方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状况。重点检查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报告资料的审查和资金监督是否到位的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购买补助资金的支付和清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滞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是否违反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征收费用、摊位费用等。同时,还应注意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补贴资金的相关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投入规模、补贴标准等。
(4)其他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实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明确的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地方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的车辆购买是否倾向于新能源汽车,是否履行了政府购买程序
根据资金根据资金根据资金下拨通过资金通过资金通道通道通道回收。同时遵循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开始违反财经纪律的问责机制。涉嫌犯罪的,将线索交给有关部门。
5、检测要求
{1)快速行动,精心组织。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重视此次检查,为保证检查效果,各专家应在全部范围内调整业务中坚组成检查组,由领导担任检查组长。在8个重点地区开展检查的负责人分别设立联合检查组,由当地负责人负责领导,由异地检查的负责人负责副领导。各专家立即开始制定检查方案、业务训练等检查前的准备,2月1日前将检查方案、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等信息报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查申请。根据需要,各专家可以适当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参加检查。
(2)巩固基础,提高质量。各检测组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测工作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测流程,确保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质量保证完成检测任务。坚持问题指导,继承有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报告是渎职的认真责任态度,重大问题要求深入调查,严格处理欺诈、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应立即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告。坚持调查并重,充分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业绩的对策建议,制作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书。
(3)遵守纪律,依法工作。全体参保人员应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依法检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落实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财政监队伍良好形象。同时,必须加强招聘人员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不得泄露检查敏感信息,检查对外宣传由财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财政部批准,所有专家和检查员不得在网站、微信和工作简报上公开检查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的采访。要切实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4)加强监督,全面评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组织实地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进经验。检查结束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集中审理各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重点包括各部门检查工作效果、报告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检查程序和文件规范程度、调查处典型案例、调查报告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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